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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退休后在保洁公司上班,在工作中发病身亡,公司应赔偿吗?
时间:2022-11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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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
     2020年11月1日,A保洁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务合同书,约定刘某从事清扫保洁工作,月工资1570元,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。

     2021年7月28日下午,刘某在从事清扫保洁工作时,因突发疾病被送往某附属医院就诊,诊断为:[左侧基底节区]脑内出血、[左侧]丘脑出血、[左侧]颞顶叶脑出血、多个脑室出血、蛛网膜下出血、吸入性肺炎、多发性脑梗死、原发性高血压[3级,高危]、脱髓鞘性白质脑病。

     刘某被下发病危病重通知书后,即被送回华亭市东华镇黎明村老家,刘某实际住院治疗1天,花支治疗费3143.13元。2021年8月1日刘某去世。

     刘某家属认为A保洁公司应对刘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,A保洁公司雇佣的刘某是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,在入职前未检查过刘某的身体状况,在选人上存在过错;刘某作为环卫工人,入职后无相应保障措施,A保洁公司未提供高温作业的必要劳动保护,对高温作业期间雇员状况未尽到审查义务;刘某生前不吸烟不喝酒,无高血压、冠心病等疾病,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最终死亡完全系A保洁公司对其工作环境无保障,超负荷工作引发的;因此,A保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    双方协商不成,刘某家属遂将A保洁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A保洁公司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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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结果

     法院认为,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,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。

    本案中,受害人刘某的死亡是因为突发疾病死亡,该病属于事前不可预知的疾病,A保洁公司与刘某对疾病的发生均无法预见,但刘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突发疾病死亡,按照公平原则,A保洁公司应当分担一定的损失。

     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,分项计算:(1)医疗费,按照原告提供的票据,确定为3143.13元。(2)误工费,以实际工资确定1天,即52元。(3)护理费,以实际住院1天计算,即163元。(4)交通费,酌情支持500元。(5)住院伙食补助费,以实际住院1天计算,即100元。(6)死亡赔偿金,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4.3元,根据死者刘某死亡时年龄,计算17年,即175853.10元。(7)丧葬费,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83392元计算6个月,即41696元。(8)精神损害抚慰金,不予支持。

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21507.23元,根据公平原则,法院确定A保洁公司承担20%的补偿责任,即44301.4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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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分析

    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保洁公司应否对刘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: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,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。”

     在本案中,刘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,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。A保洁公司和刘彦林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,但A保洁公司作为刘某的雇主,是刘某提供劳务的受益人,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对刘某的损失进行分担。因此,法院判决A保洁公司承担20%的补偿责任并无不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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